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肖伟, 湖北长江壹号酒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内容
肖伟:本院受理湖北长江壹号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342132.4元并承担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花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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