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伟, 湖北长江壹号酒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伟:本院受理湖北长江壹号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342132.4元并承担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花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