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聂祖望,周新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新华:本院受理原告聂祖望与被告周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