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杰,赵柳杨,吴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81民初125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柳杨:本院受理胡杰诉你、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58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吴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杰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10000元;支付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2.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枝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