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飞成,黄艾华,叶春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81民初135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艾华、叶春芳:本院受理朱飞成诉你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鄂058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朱飞成各项损失共计42076.16元;你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朱飞成各项损失共计27236.6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枝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