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云,朱红苹,高桂仙,赵光富,陈小华,蔡梅,,陈良军, 湖北瑞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阳上坪煤炭有限公司 ,长阳清江碳酸钙有限公司 ,宜都大恒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诺强制药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支行 ,洪雅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金康钙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执异50号,(2021)鄂05执4号,(2018)鄂05民初32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阳上坪煤炭有限公司、刘云、朱红苹、高桂仙、赵光富、陈小华、蔡梅、洪雅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湖北诺强制药有限公司、长阳清江碳酸钙有限公司、宜都大恒碳酸钙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康钙业有限公司、陈良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瑞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湖北瑞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鄂05执4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鄂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或领取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