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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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