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平, 湖北清江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湖北景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581民初31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景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平诉湖北清江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5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返还胡平购酒款本金及利润21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红花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