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飞成,黄艾华,叶春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内容
黄艾华、叶春芳:本院受理朱飞成诉你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4395.21元,超出部分及诉讼费由你二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枝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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