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杰,赵柳杨,吴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柳杨:本院受理胡杰诉你、吴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偿还本金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枝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