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危安军,孟令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224民初10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令军: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危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2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危安军借款70000元及利息21144.5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后期利息从2021年11月3日起按本金20000元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危安军垫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三、驳回原告危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97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