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琴, 三河思菩兰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琴:本院受理原告三河思菩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