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权一,丁贵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233民初5040号,(2019)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000654443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33号1-5 丁贵杰:原告姜权一与被告丁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贵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权一借款本金45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姜权一有权就抵押财产坐落于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一路759号10幢1单元1-1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渝(2019)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00065444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书所载明的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丁贵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权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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