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鹏, 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尔瑜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渝0233民初2923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内容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安平街30号2栋2单元6号 胡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尔瑜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胡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送达地址不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3民初29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胡鹏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43412.8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鹏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43412.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为9571.34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车架号为LHGCR6615H8114116的2016款雅阁混动2.0L锐酷版小轿车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重庆尔瑜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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