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勇,安徽省寿县张李乡韩店村胡台队,王正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3民初100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省寿县张李乡韩店村胡台队 王正诚:原告杜勇与被告王正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忠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正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杜勇运费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