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丹丹,王俊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八德村七组 王俊杰:原告孙丹丹与被告王俊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子女由原被告一人抚养一个;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忠县新立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