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秀清,曹艮春,谢林均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3165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云阳县农坝镇龙堰村5组谢林均:本院刊登于2021年10月21日人民法院报G04版的(2021)渝0235民初3165号原告颜秀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公告,其中“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曹艮春负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曹艮春负担。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在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