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云九,贺六英,王健刚,刘明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82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54民初826号重庆市云阳县盘龙镇巴山路148号王健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范云九诉被告贺六英、被告王健刚、被告刘明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范云九与被告王健刚、被告刘明生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二、由被告王健刚、被告刘明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云九购房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返还完毕购房款100,000元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范云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元,由被告王健刚、被告刘明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