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泽江,刘远彬,一零七公司, 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鸿发采矿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235民初398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石笋山村牯牛石村民小组30号刘泽江、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石笋山村牯牛石村民小组15号刘远彬、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鸿发采矿场与被告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泽江、刘远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鸿发采矿场下欠货款62 290元、违约金18 687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鸿发采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326元,被告一零七公司负担18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一零七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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