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建琼,万正鸿,万秋,姜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496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军:原告熊建琼、万正鸿、万秋与被告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建琼、 万秋、万正鸿的剩余赔偿款 336000.00 元以及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 53835.00 元,两项合计为 389835.00 元,并从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以 336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熊建琼、万秋、万正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3 元,由被告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