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琴,张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469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太山村2组21号张京:本院受理原告曾琴诉张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被告张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琴借款50000.00元,并从2021年5月20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二、驳回原告曾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张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