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凤鸣,重庆市云阳县蔈草镇丰乐村,谭青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43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云阳县蔈草镇丰乐村谭青松:本院受理原告谭凤鸣诉谭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被告谭青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凤鸣借款25000.00元,并从2021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谭凤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谭青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