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静,向海云,向晨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3703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新里村8组向海云:本院受理陈静诉你离婚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静与被告向海云离婚;二、婚生子向晨睿由原告陈静抚养,被告向海云从2021年10月起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限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静负担。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在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