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程,李雷雷,吴鹏,王钱,张文俊,夏仁智,王嘉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61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雷雷、王钱 :本院受理原告曹程与被告李雷雷、吴鹏、王钱、张文俊、夏仁智、王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告李雷雷、王钱公告送达(2021)渝0237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程货款1 066 000元;二、驳回原告曹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 198元,由原告曹程负担14 804元,被告王钱负担14 3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