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光元, 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3308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河龙村1组171号蒋光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57894.52元。二、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你提供的抵押物(车辆车架号LBEMDAFB4EZ490026)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范围及于你在本案中承担的全部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