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天付,李开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4民初64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开州区巫山镇水口村5组40号李开春:本院受理原告郭天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6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郭天付借款9.8万元,并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按每月利息235.20元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