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泽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237民初850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谢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谢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离开户籍地,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 30588.83 元及利息(其中,2020 年 8 月 4 日前的利息为 3875.97元;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30 588.8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从 2020 年 8 月 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3875.97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谢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150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18 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负担 119 元,被告谢泽华负担 699 元。
刊登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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