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洪珍,张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32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玉: 本院受理原告梁洪珍诉被告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玉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张玉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325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梁洪珍起诉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整及违约金(2019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9时00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