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梅,陈海军,任林阳,刘长玉,任桂展, 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园支行 ,重庆市索谱卡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1119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园支行与被告杨梅、陈海军、任林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1119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一、判令被告重庆市索谱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9781847.05元;(2)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借款利息925668.08元;(3)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罚息1599108.32元和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781847.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由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上浮50%后换算而来)计算的罚息;(4)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复利275191.71元和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支付利息2524776.4元(925668.08+1599108.32)为基数,按年利率12%(由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上浮50%后换算而来)计算的复利;二、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重庆市索谱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判令被告任林阳、刘长玉、陈海军、杨梅、任桂展、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七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