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梅,陈海军,任林阳,刘长玉,任桂展, 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园支行重庆市索谱卡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渝0112民初1119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园支行与被告杨梅、陈海军、任林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1119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一、判令被告重庆市索谱卡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9781847.05元;(2)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借款利息925668.08元;(3)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罚息1599108.32元和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781847.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由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上浮50%后换算而来)计算的罚息;(4)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复利275191.71元和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支付利息2524776.4元(925668.08+1599108.32)为基数,按年利率12%(由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上浮50%后换算而来)计算的复利;二、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重庆市索谱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判令被告任林阳、刘长玉、陈海军、杨梅、任桂展、巫山县兴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七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8日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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