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欧昌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巫山县双石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欧昌凤,住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4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巫山县双石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7595187184L: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区支行与欧昌凤、巫山县双石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居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欧昌凤立即偿还借款剩余本金39624.5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5月26日的利息10085.04元,罚息40905.06元;2、请求判令被告欧昌凤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被告未偿还的贷款本金39624.5元为基数,按执行利率水平上浮30%计收,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贷款利息10085.04元为基数,按执行利率水平上浮30%计收);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欧昌凤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巫山县双石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欧昌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9时0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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