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287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诉被告谭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谭星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谭星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287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起诉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5月27日的借款本金59735.38元、违约金3202.34元、利息840.9元、手续费2188.08元;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9735.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84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复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14时20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