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祖莲,通瑞公司,新世纪,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1772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祖莲与被告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重庆通瑞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177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刘祖莲起诉要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通瑞公司或新世纪支付原告工资(2021年7月至12月),合计12742.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 2021年9月3日9时00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