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磊,李欣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17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欣: 本院受理原告赵磊诉被告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欣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李欣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175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赵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欣偿还原告赵磊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3000元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至付清止按月息1850.40元计算;其中借款本金96000元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870.7元计算;其中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至202年5月16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606.98元计算;其中借款本金11000元利息自2020年5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43元计算)截止2021年2月1日利息约为17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李欣支付原告赵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欣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2021年8月25日8时45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