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敬,姚建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3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贺敬与被告姚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告姚建国公告送达(2021)渝0237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姚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敬借款本金67715元,并从2021年1月18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姚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