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程,李雷雷,吴鹏,王钱,张文俊,夏仁智,王嘉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61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237民初616号李雷雷、王钱、王嘉辉:本院受理原告曹程与被告李雷雷、吴鹏、王钱、张文俊、夏仁智、王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雷雷、王钱、王嘉辉直接联系不上,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告李雷雷、王钱、王嘉辉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李雷雷、吴鹏、王钱、张文俊四被告赔偿原告购沙款1066000元;2.判决被告李雷雷、吴鹏、王钱、张文俊四被告赔偿原告运费损失1733650元;3.判决夏仁智、王嘉辉二被告与李雷雷、吴鹏、王钱、张文俊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定于2021年7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