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永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渝0237民194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张永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渝0237民1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 14202.21 元、费用 2888.28 元、利息(截止 2020 年 4 月 23 日的利息 1779.81 元;从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14202.21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由被告张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因其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法律服务费 1000 元、公告费 26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8 元,由被告张永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者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刊登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