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唐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与被告唐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截止 2020 年 8 月 4 日信用卡 欠款本金 17262.07 元、利息 2280.61 元,共计 19542.68 元。二、由被告唐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自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至欠款 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 17262.07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 计算的利息;自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应还未还利息 2280.61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三、由被告唐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1500.00 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6 元,减半收取 198 元,由被告唐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者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刊登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