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泽英,谭米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25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米雪(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泽英诉被告谭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谭米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泽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潘泽英在其办理抵押登记的顺位下对登记在被告谭米雪名下的坐落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66号(财信城一期)7幢2-6号房屋【渝(2018)石柱县不动产权第001256833号】在被告谭米雪尚欠的本案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判决公告费(以原告潘泽英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谭米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