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霞,周本亮, 重庆五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五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赵霞、周本亮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定于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