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尚红,田永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尚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尚红请求本院判决你归还借款3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