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尚红,田永兵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田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尚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尚红请求本院判决你归还借款3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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