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琳,赵吉奎, 重庆市信州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渝02执700号,(2020)渝02民初159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2021)渝02执700号重庆市信州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李琳:本院执行的赵吉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执7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渝)勤业五联地(2021)(估)字第077号土地估价报告。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渝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律师费等。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们)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或虚假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报告载明:重庆市信州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于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幺店社区4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渝(2017)奉节县不动产权第000660232号,使用权面积46719.00㎡)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2102.36万元。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评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裁定拍卖前述土地使用权,并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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