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美云,冉隆平,许定楷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内容
许定楷: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云、冉隆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7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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