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静,罗毅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内容
罗毅:本院受理原告张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二.判决被告从2020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0.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截止2021年4月3日,利息为1451.67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庭(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沟)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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