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静,罗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毅:本院受理原告张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诉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二.判决被告从2020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0.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截止2021年4月3日,利息为1451.67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庭(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沟)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