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卫平,张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9004民初4139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威:原告刘卫平与被告张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9004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卫平劳务费4640元及利息(以464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刘卫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