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涂方龙,第三人-杨泽军,薛铭,颜魁, 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1749号之一,(2021)渝0231民初174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铭(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2156XK):杨泽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涂方龙诉被告四川新邻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泽军、薛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1.(2021)渝0231民初17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涂方龙撤回对第三人颜魁的起诉;2.(2021)渝023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涂方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260元,判决公告费(以原告涂方龙实际支出为准),由原告涂方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