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卓越,胡耀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251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乐天村 1 组 28 号:胡耀武本院受理原告卓越与被告胡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1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胡耀武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卓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 2021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10元,由原告卓越负担110元,由被告胡耀武负担700元(已由原告卓越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