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继谋,匡洪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匡洪明: 本院受理原告胡继谋诉被告匡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