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京京,梁红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1民初241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安山村6组42号 梁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范京京与被告梁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梁红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京京支付款项1235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3586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7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梁红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