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隋东升, 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民初948号 |
案由 |
期货交易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隋东升:本院受理(2021)鄂01民初948号美尔雅期货有限公司与隋东升期货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