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成一,邓志芬,王一宝,王一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55民初3569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明亮村8组56号邓志芬: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一与被告邓志芬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2021)渝0155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准许原告王成一与被告邓志芬离婚。二 、原、被告婚生子王一宝、婚生女王一惠随原告王成一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成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