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明万勇, 重庆市迪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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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东兴村8组95号:明万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支行诉被告明万勇、重庆市迪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明万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88033.16元及截止2021年3月9日积欠的利息9642.01元合计97675.17元,从2021年3月10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本金、利息、罚息及复息至还清时止;2.被告重庆市迪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